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刘恩洪。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乙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东胜、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恩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继续维持婚姻关
系。
二、一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邹东胜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