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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X路南段旧货市场内,趁被害人李××不备,盗窃李××咖啡色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345元、身份证、钥匙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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