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商业银行股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功控股某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08)岳中执字第140-X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功控股某团有限公司在兴业证券股某有限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某、股某、红利及配股某成功控股某团有限公司在兴业证券股某有限公司于2007年增资扩股某程中新购买的1200万股某、股某、红利及配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功控股某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200万股某增至6760万股。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债权债务确认函,还款凭证等有关材料,证明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成功控股某团有限公司在兴业证券股某有限公司(证券代码x)持有的6760万限售A股某权、股某、红利及配股某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李江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