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政府中山院家属区X栋X单元X室。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