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政府中山院家属区X栋X单元X室。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