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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鹏,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建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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