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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等二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45岁。

被告人黄某乙,男,4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11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等人在孟津县X街以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受害人陈秋平骗至城关镇X村附近,骗走陈秋平100元现金和一张邮政储蓄存折及存折密码,后将存折上的4600元取出分肥。

2010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伙同刘小玲(未抓获)在孟津县X路以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受害人刘栓柱骗至城关镇X村边,骗走刘栓柱4000元现金,被刘栓柱发现后报警并追上,石某某退还给刘栓柱3000元,110民警赶到后将石某某、黄某乙抓获,剩余1000元已追退受害人刘栓柱。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将赔偿款4700元、非法所得1000元退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陈秋平、刘栓柱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退出非法所得,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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