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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石桥乡藕河村委会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王金广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临颍县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藕河村委会)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藕河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郭某广、委托代理人崔焕青,被告王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藕河村委会诉称,原告藕河村委会有历史遗留的原部队农场土地42亩,对村民进行承包。2009年9月30日新一轮承包开始,合同期为十年,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每亩承包费400元,土地承包费一次交清,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准挖土起坑,不准栽树建房,不准破坏原土地性质。全体承包户均按协议缴纳十年的承包费,被告承包六亩土地,应按规定交纳x元的承包费,因被告经济困难仅交半年1200元后,对下余承包费推诿,既不交款也不退地。故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承包费x元,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现双方只是对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被告在承包地上的果树已种植十几年,被告种树在先,本合同是续承包。被告并非不支付承包费,只是现在被告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支付,被告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藕河村委会有原部队遗留的土地42亩。该土地历经多次处理,最终确权给原告后,原告即对村民进行发包。被告郭某某自1996年开始承包该土地中的六亩,中间经2003年续包至2009年9月,2009年9月原告对该土地进行续包,约定的续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每年400元,被告支付1200元土地承包费后,对下余的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因双方存着争议未支付,双方也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自1966年承包该土地后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有果树(柿子树),生长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承包原告藕河村委会的6亩土地事实清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均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郭某某应当支付除已支付的1200元外下余的承包费用,对该部分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双方存在争议,因原、被告之间对此并无合同约束,应当以合理的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支付。对被告提出的经济困难的理由,原告的起诉状也于认同,本院予以确认。为化解双方的矛盾,对被告应当以分期的方式分3次支付较为合理,也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期土地承包费6800元(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第二期承包费8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土地承包费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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