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宋某乙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甲称:200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宋某乙与其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未果,各种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很可能已死亡,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某乙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镇X村,系申请人宋某甲之子。200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宋某乙与其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因宋某乙患有精神病,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田建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自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