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甲称:200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宋某乙与其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未果,各种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很可能已死亡,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某乙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镇X村,系申请人宋某甲之子。200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宋某乙与其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因宋某乙患有精神病,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田建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