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宋江涛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