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某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