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力,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与被上诉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1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柴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