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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7日,汉族,商洛市商州区工农兵商店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商洛造纸厂职工,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3日,原告依法取得商洛市人民政府出让的金源二路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7月建起X层商住楼。2008年3月后原告开始对其楼房室内装修。2008年4月25日,被告在原告楼房南侧修建X层、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江滨大厦打防护桩。5月中旬,原告楼房顶部与北邻楼房之间的伸缩缝开裂。原告认为其房屋整体向南倾斜、裂缝是被告在靠近其楼房处采用不当方法打桩造成的,要求被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被告认为原告房屋伸缩缝开裂是5月12日地震造成的,与其打桩无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08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校正加固其楼房,恢复原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自愿补偿原告杨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x元(领取调解书之日付清)。

二、李某某在今后建房施工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固并保证杨某某的楼房安全,使其楼房不再出现新的倾斜和裂缝加大,并委托专职人员负责对施工队监工。

三、杨某某同意在双方原设定的观测点现有裂缝(C点4.8公分,A点4.5公分)基础上给予李某某1公分的继续倾斜范围(即X楼C点裂缝5.8公分,X楼裂缝A点顶住墙面5.5公分)。若超出此范围每增加0.5公分倾斜裂缝,造成新的损害,李某某自愿赔偿杨某某每0.5公分楼房新的损失人民币x元。若杨某某楼房继续向南倾斜、裂缝加大,超出国家建房规定标准3‰(含已倾斜裂缝累加计算),经省级房屋鉴定部门鉴定,杨某某楼房成为危房,安全性无保障时,李某某愿遵照具有国家资质的省级房屋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价给杨某某全额赔偿;或者依照杨某某原施工图纸为其重建并承担相应的装修和损失等费用,不包括前期补偿费和赔偿费用。

四,李某某在杨某某楼房南侧建筑楼房时,必须解决基础应力叠加影响问题,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建房规范有关规定,在距杨某某楼房南墙边7-8米以内的新建筑物基础埋深不得深于杨某某建筑基础埋深,建房中两家墙中间每层加0.8-2.0公分泡沫板。李某某新建附属楼楼层与杨某某楼房楼层高度基本上相等,在紧靠杨某某南墙建房,附属楼总高度不能高于杨某某楼房X层。否则,杨某某有权阻挡其施工。

五、杨某某应做好所有家人的说服劝解工作,不得影响李某某正常施工进度,若无理阻挠影响施工时,应承担李某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杨某某楼房出现继续向南倾斜,裂缝加大超出安全协议双方商定的倾斜范围时,杨某某及其家人则有权阻挡其施工,李某某给予杨某某楼房新的损害赔偿,并进行整改。

六、李某某江滨大厦工程竣工,沉降观测稳定,杨某某房屋无变化后,李某某负责修补好杨某某与其北邻黄某杰楼房间的裂缝。

七、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各负担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军

审判员李某余

审判员任铁劳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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