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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身份证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身份证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身份证号码:x,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长生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应郭某周之邀,由郭某周骑摩托车带着,李某刚开着农用拖拉机一起连续三天晚上窜至泌阳县X乡下二门油田八门庄附近的输油管道盗窃原油六十六袋,重1.98吨。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盗原油价值7395.30元。

2、2010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郭某乙伙同郭某周、李某刚(二人在逃)一起窜至泌阳县X乡下二门油田八门庄附近的输油管道处,由郭某乙望风,郭某周、李某刚用改装的机动三轮罐车盗窃原油一车。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6723元。同年11月20日晚,郭某乙伙同郭某周、李某刚又一起窜至泌阳县X乡下二门油田八门庄附近仍由郭某乙望风,郭某周、李某刚用改装的机动三轮罐车盗窃原油时被油田的保卫科人员发现后逃跑,盗窃未遂。

3、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丙应郭某周之邀,伙同郭某周、李某刚一起窜至泌阳县X乡下二门油田八门庄附近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盗走原油十袋,重0.3吨,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盗原油价值112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控诉与陈述,报案证明,证人赵某、王某丁、焦某某、秦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高某某、王某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在李某刚家扣押所盗窃原油照片及白色袋子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郭某周、李某刚在逃证明,抓获三被告人证明,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结论书及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财物,其中郭某甲参与盗窃价值7395.30元,郭某乙参与盗窃价值6723元,郭某丙参与盗窃价值11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作案中均起协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郭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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