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张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梁某诉被告韩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3日,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的建筑材料租赁给二被告使用,租金按照周转材料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支付;二被告归还租赁的材料时如有丢失,则按赔偿时的新购价格计价。双方还约定,二被告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租赁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韩某某在2008年6月21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2008年7月15日支付给原告租赁费2万元,余款同年8月30日前支付。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逾多日,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x元,返还S卡2420个,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丰景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