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孙振刚与被告孙青山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孙XX,男,汉族,52岁。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系该公司栾川营业部经理。特别代理。

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被告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宏强,被告孙XX、永安保险洛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9日,被告孙XX驾驶豫x自卸货车,在栾川乡X村道上倒车过程中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多处骨折,经栾川县医院治疗,现已无法站立行走,构成伤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XX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806.95元;后期治疗费x元;伤残用具费500元;住院护理费x元;住院营养费870元;住院伙食补贴870元;原告垫付医疗费8905.28元;伤残鉴定费费29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九项共合计x.23元。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XX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我赔的我赔,不应我赔的我不赔。

被告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中的不合理部分应予扣除;另外原告在做伤残评定时,携带内固定,影响鉴定的结果;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对此二被告无异议。

二、栾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司法鉴定结论、鉴定费票据、医疗费单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护理人员前三个月工资表各一份。证明原告所受损失的凭据。对此被告孙XX认为,鉴定结论确定的后期治疗费x元和护理费太高,原告年龄大,不可能再做手术,后期治疗费不应有;护理人员实际只有一个,不应按两个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承担。被告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有异议,其余与被告孙XX的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孙XX向法庭提交了与永安保险公司洛阳支公司签订的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合同和商业险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对此原告及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第二组中的栾川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鉴定费票据、医疗费单据、陪护人员误工证明及护理人员前三个月工资表、司法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评定予以采信。对被告孙XX提交的保险合同予以采信。

据以上采信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0月19日,被告孙XX驾驶豫x货车,在倒车时不慎将原告孙XX撞倒,造成孙XX多处骨折。经栾川县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孙XX负全部责任。原告孙XX在栾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7天出院。经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孙XX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治疗费需x元;后期陪护费需5000元,残疾用具费需500元。原告住院医疗费x.28元,其中原告垫付8905.28元。

另查明被告孙XX与被告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签订有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合同,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被告孙XX应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XX的伤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905.28元、伤残赔偿金4806.95元、伤残用具费500元、住院营养费870元、住院伙食补贴870元,伤残鉴定费2910元、后期治疗费x元予以支持。陪护人员应以一个人计,误工费为522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后期陪护费5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分别各支持3000元。以上十项共计x.23元,被告孙XX应向原告孙XX赔偿。同时永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保险理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23元。

二、被告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应在其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宏舟

审判员王玉柱

人民陪审员李忠阁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陆艺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