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成年人。(缺席)
被告王某某,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都是熟人,2008年1月16日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借我现金10万元,双方言明借期二年,及月利息1.14分,并给我打有借条,2009年2月6日被告又借我3万元,时间一年,月息1分,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还我1.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我现金13万元,利息x元。
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6日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借原告杨某某两笔款共计13万元,并给原告打借条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杨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x.00元)借用时间两年,利息1.14%,保证到期后还清本息。(付息方法为一年付利息)借款人:刘某某王某某2008年1月16日。”2009年2月6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取杨某某现金叁万整(x.00元)使用时间为1年,月息10%。保证到期后一次还清本息。借款人:刘某某2009年2月6日。”后二被告于2009年2月5日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x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所打借条两张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借原告杨某某现金13万元,并打有借条对该笔借款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关于利息应按双方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3万元,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该款还完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欣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某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