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梅,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孙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刘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东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