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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杰诉被告郏县顺利二矿、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公。(特别授权)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申某杰诉被告郏县顺利二矿、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公,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的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郏县顺利二矿于2006年11月6日借我现金x元,约定月利率3分,2006年12月31日,谢某某和杨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谢某某转让给杨某某64%股权,后郏县顺利二矿由杨某某实际经营,后偿还5000元本金,下欠本金x元,下欠部分被告拒不清偿,故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郏县顺利二矿支付欠款x元;2、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辩称:原告所诉的欠款是我矿原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在经营期间形成的,虽然从形式上,该欠款凭证既有谢某某的签字,又加盖有我矿公章,但在本案之前数家类似的起诉中发现有张立新、王某某等人所持的债权凭证并不真实,从而导致了两审终审驳回了张立新150万元的所谓借款请求。王某某的75万元的借款案件也被抗诉再审后中止审理。另外5个案件也因我矿已经关闭,谢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郏县公安部门侦查等原因被中止审理。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谢某某没有到庭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对本案应予中止审理。另外,原告诉讼所称杨某某实际经营后,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并不准确,因为,杨某某在实际经营期间包括原告在内的数个债权人并未直接从我矿领走本金或者利息,我矿虽然支付了谢某某经营期间的部分债务,但是受西黄某村委会的压力,这些款项也是由西黄某村委会的干部领走,是否偿还给本案原告以及怎么支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我矿并不知道,所以原告诉状所称的这些行为,不能作为我矿认定债务或追认谢某某借款行为的法律依据。

被告杨某某辩称:1、如让我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谢某某为被告;2、原告的这些欠款均是在谢某某经营期间的债务,应由谢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登记为集体企业,实际为被告谢某某独资经营。被告郏县顺利二矿在谢某某经营期间,由于资金紧张向多人借款或预收他人煤款。2006年11月6日,郏县顺利二矿借原告现金x元,当日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的工作人员谢某林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申某某现金贰万陆仟元整。使用期半年,半年无息。郏县顺利二矿(章)谢某林(签名)。2006、11、X号”。后由于其它原因,二被告于2006年12月31日协商签订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协议注明:“甲方(原矿主)谢某某(签名):乙方杨某某(签名),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属煤矿大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经营管理,共享红利、共担风险,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所经营的位于平顶山市X村的郏县顺利二矿,甲方同意乙方控股,由乙方独立经营,经双方同意对该矿现有资源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附评估清册),其评估为人民币1718.75万元;二、乙方付甲方人民币1100万元,甲方将该煤矿6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保留有36%;三、付款时间、方式、办法。乙方分期付款:1、协议签订之日首付定金180万元,乙方于12月X号下午进驻顺利二矿,清点动产与不动产全部财产,并登记造册,列出清单。从元月X号零点班开始该矿所生产原煤由乙方计核,接管该矿,从事该矿的一切经营管理工作;2、2007年元月10日付清甲方第一批款,计陆佰伍拾万元(含定金180万元),共计650万元;3、2007年5月20日前将余款450万元向甲方付清……第九条、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原甲方经营中所有银行担保、抵押、贷款等债权债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费用及各级人民法院出现的债务纠纷(包括个人和单位),并以第二批款项作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股份折扣,与乙方无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所提供该矿的一切手续及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乙方交纳定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谢某某(签名):乙方杨某某(签名)2006年12月31日”。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签订过程中,由谢某某通知众债权人在郏县X镇郏县电力酒店就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的达成情况,向众债权人表示,用杨某某未交纳的450万元股权作为保证金偿还众债权人也包括原告在内,不足部分以其股权折扣。后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下余本金x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郏县顺利二矿支付欠款x元并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后,二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另查明:①被告杨某某接管郏县顺利二矿经营后,该矿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仍为谢某某;②谢某林与谢某某是同胞弟兄关系,系郏县顺利二矿工作人员;③根据郏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郏煤兼指办(2010)X号精神之规定,郏县顺利二矿属关闭对象并于2010年7月24日关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据一张、协议一份、村委会

还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还款协议,被告郏县顺利二矿提供的郏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文件一份、郏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后,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所引起的债务纠纷。经查,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登记为集体企业,实为被告谢某某独资经营,应视为独资企业。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有郏县顺利二矿欠原告的借款借据,该条据有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的工作人员谢某林的签名且盖有郏县顺利二矿的行政章。后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现金5000元,下欠x元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申某某请求的利息部分,因双方在借款条据上没有约定,但被告的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且长时间不还,已经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利率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适。计息时间从起应诉日计算,算至款付完之日止。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称谢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此案中止审理。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郏县顺利二矿的法人代表谢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申某某现金x元及利息(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算至款付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570元,均由被告郏县顺利二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刘国欣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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