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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X、谢某宝),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抓获,同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因工作琐事与前用人单位被害人郑州和美家工贸公司下设的郑州市和美家白金橱柜店(以下简称和美家橱柜店)及被害人河南雨田实业有限公司下设的郑州市雅泰橱柜东大街店(以下简称雅泰橱柜店)产生矛盾,遂先后到郑州市X街两家门面店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两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砸出许多小洞后离开。2010年2月10日晚,谢某某又到郑州市X街二被害人的店前,见和美家橱柜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已换成新的,就用上述同样方法,将玻璃门及墙砸出许多小洞,又砸了雅泰橱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第二天,谢某某又发短信打电话告知和美家橱柜店老板吴××和雅泰橱店负责人刘××此事。2月14日上午,谢某某先到郑州市X街和美家橱柜店将玻璃门墙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橱柜、消毒柜、米箱、玻璃花瓶等物品砸损。后到雅泰橱店将玻璃门墙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橱柜、抽油烟机、集成环保灶、电话机、电脑液晶显示器、上海嘉陵电动摩托车等物品砸损,并分别留下写有其名字的字条。上述损毁物品经估价价值共计x元。2月21日上午,谢某某又到河南雨田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凤凰城X楼西北区开设的吉林森工露水河橱柜店,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该店的两块玻璃墙砸损(后期更换费用为9990元),并留下写有其名字的字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人吴××、刘××、张×、张××、安×、任××的证言,被砸物品照片,到案经过,谢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的字条,郑州市雅泰橱柜东大街店损失清单,郑州市和美家白金橱柜店财务损失报表及发票清单,谢某某发给吴××、刘××的短信照片,郑州市吉林森工露水河橱柜店玻璃门窗更换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辩解称称其只砸过部分,且被砸的物品并不值钱,并称其有精神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因工作琐事与前用人单位被害人郑州和美家工贸公司下设的郑州市和美家白金橱柜店(以下简称和美家橱柜店)及被害人河南雨田实业有限公司下设的郑州市雅泰橱柜东大街店(以下简称雅泰橱柜店)产生矛盾,遂先后到郑州市X街两家门面店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两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砸出许多小洞后离开。2010年2月10日晚,谢某某又到郑州市X街二被害人的店前,见和美家橱柜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已换成新的,就用上述同样方法,将玻璃门及墙砸出许多小洞,又砸了雅泰橱店的玻璃门及玻璃墙。第二天,谢某某又发短信打电话告知和美家橱柜店老板吴××和雅泰橱店负责人刘××此事。2月14日上午,谢某某先到郑州市X街和美家橱柜店将玻璃门墙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橱柜、消毒柜、米箱、玻璃花瓶等物品砸损。后到雅泰橱店将玻璃门墙砸烂后进入店内,将橱柜、抽油烟机、集成环保灶、电话机、电脑液晶显示器、上海嘉陵电动摩托车等物品砸损,并分别留下写有其名字的字条。上述损毁物品经估价价值共计x元。2月21日上午,谢某某又到河南雨田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凤凰城X楼西北区开设的吉林森工露水河橱柜店,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该店的两块玻璃墙砸损(后期更换费用为9990元),并留下写有其名字的字条。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于2011年3月1日出具的郑八院〔2011〕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谢某某:1、情感障碍(躁狂状态);2、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有供述。

2、证人吴××、刘××、张×、张××、安×、任××的证言,其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郑州市和美家白金橱柜店、郑州市雅泰橱柜东大街店、吉林森工露水河橱柜店被毁坏情况,及证实系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上述行为。

3、证人张×、安×、任××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与其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被砸物品照片,谢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的字条,郑州市雅泰橱柜东大街店损失清单,郑州市和美家白金橱柜店财务损失报表及发票清单,谢某某发给吴××、刘××的短信照片,郑州市吉林森工露水河橱柜店玻璃门窗更换发票复印件,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四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附卷,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5、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被毁坏财物价值x元。

7、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2011年3月1日出具的郑八院〔2011〕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谢某某:1、情感障碍(躁狂状态);2、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谢某某辩解称其只砸过部分,且被砸的物品并不值钱的意见。经查,关于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且价值x元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谢某某称其有精神病的意见,经查,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量刑。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法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从罚。2、被告人未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多次毁坏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孙军岭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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