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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登封市君召乡海诸村七组、欧阳迎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X乡X组。

负责人欧阳成绪。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欧阳迎现。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组、原审第三人欧阳迎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孙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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