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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磊,平舆县司法局古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换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酒后对其殴打,请求:1、离婚;2、婚生长女蔡某杰由原告抚养,次女蔡某杰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系两家换亲,原告李某的哥哥李某利于同日与被告蔡某某的妹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于X年X月X日生长女蔡某杰,于X年X月X日生次女蔡某杰,现均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孕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系两家换亲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经常生气、闹架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长女蔡某杰、次女蔡某杰均未成年,由其父抚养蔡某杰,其母抚养蔡某杰为宜,蔡某杰虽年龄较小,但被告未主张抚养费,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蔡某杰由被告蔡某某抚养,婚生次女蔡某杰由原告李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魏华飞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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