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严某某不服,以没有诈骗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严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鑫(兼)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