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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郑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郑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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