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郑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