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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定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骆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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