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曙光,河南良策(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毛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略)事务所(略)。
张某因与毛某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驻检民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驻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云峰、冯浩出庭。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振,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曙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华俊锋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