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郴民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嘉禾县X乡甫口乡X村。
申请复议人王某不服嘉禾县人民法院2011年1月13日作出的(2011)嘉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某撤回对嘉禾县人民法院(2011)嘉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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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文捷
审判员李敦先
审判员邓芳茂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