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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郴民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嘉禾县X乡甫口乡X村。

申请复议人王某不服嘉禾县人民法院2011年1月13日作出的(2011)嘉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某撤回对嘉禾县人民法院(2011)嘉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文捷

审判员李敦先

审判员邓芳茂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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