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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某某、杨某乙、袁某某、曹某丙、曹某丁、一审被告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锋,河南成盛(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河南外运漯河储运贸易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乙,女,1944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略),系杨某乙之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丙,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略),系曹某丙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丁,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略),系杨某乙之夫。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外运漯河储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驻马店市纵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某某、杨某乙、袁某某、曹某丙、曹某丁、一审被告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西民初字第766—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杨某乙、袁某某、曹某丙、曹某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纵横运输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西平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766-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华俊锋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韩永海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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