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住河南省XX某市湖滨区X路XX坊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范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范XX之子。
被执行人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XX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范金元依据陕西省XX县公证处于2009年5月4日作出的(2009)潼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经征得申请人同意该案暂退出执行程序。2008年我院受理了XX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过评估、拍卖、案件款为550万元。申请人范XX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协商申请人范XX同意受偿21万元后放弃余额及利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XX县公证处(2009)潼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一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