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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10时30分,被告人兰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号的红色长安面包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自道路右侧超车时因刹车性能差,与同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周xx相撞,造成被害人周xx因失血性休克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驾车逃逸,途中被目击群众驾车拦获。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兰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兰某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被告人兰某驾驶的豫x号面包车无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该车刹车制动性能极差。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兰某供述,2010年10月17日早上,我借了邻居刘万军的豫x面包车拉着我妻妹和岳父从南阳到内乡,自东向西沿312国道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段时,我看前面有一辆平板拉货车,对面也有车辆驶来,就从货车的右后侧超车.刚超过就发现路口有个老太太推着辆人力三轮车,右侧跟个小孩,我躲闪不及就撞上了,把三轮车撞翻了。我看事大,没停车在路口处向右拐走一段后又向左拐,后来在一高速桥下有辆车把我追上,后来就被带到交警队了。这辆车的刹车不好,我听刘万军说车也没有保险,我有驾驶证。

2、证人朱xx证言,我家经营一辆内乡到南阳的客车,事发当天10点多时我在马山路口招呼客车上人,突然听到一声响,往北看发现一辆人力三轮车倒在路北,有个老太太倒在人力三轮车西边十米左右的路边,有辆红色面包车从现场经过,快速往马山方向驶去,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离现场有个二十米左右,事发后有辆轿车去追面包车,后来听说肇事车牌号是豫x。

3、证人樊x证言,证实其为出租车司机,事发当天上午十点多,其在马山路X路口处等客时,听到一声响,后看到一辆面包车从马山路口往北快速通过,还看到在车前脸右侧有个老太太从车上掉下,头上流着血,趴在公路上。那辆红色面包车也没停,向北一扭就跑,其就开着车从后面追,一直追到石材城的白岗路段处才把肇事车拦下,后来就把那人交给警察了。那辆红色面包车号牌是豫x,开车的是一个年轻人,上穿灰色竖纹西服,下穿牛仔裤。

4、证人钟xx证言,2010年10月17日上午,我女婿兰某驾车在内乡县X街将一老太撞伤后逃逸,后被拦住。那天我坐在副驾上,我当时看前面有辆大货车,兰某想停车,但没有停下来,踩刹车也踩不住,后来他向右一打想超过去,刚超过去,就发现前面有个老太太推着人力三轮车,身旁跟个小孩,兰某躲闪不及就撞上了,我们当时都吓傻了。兰某不知为啥没停向右拐入另一公路,后来就被人拦住了。

5、证人程xx证言,证实其大嫂周xx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兰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的持证及车辆审验情况。

7、内乡县X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X号),证实豫x面包车刹车性能极差,车右大灯及护盖破裂;人力三轮车左侧等边缘有明显撞痕。

8、内乡县公安局出具的(内)公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xx系失血性休克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肇事车辆的情况。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车辆概况等情况。

11、内乡县公安局内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右侧超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1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兰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3万元。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胜崇

代理审判员李锡锋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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