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李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8月27日到内乡县公安局夏馆派出所(略),同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2010年5月18日两次到内乡县X乡县森林公安分局(略),2010年5月20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二人商议后,擅自由吴某某组织人员将其老家栗园村石门沟自留山的林木砍伐后,李某组织人员在砍伐现场将林木加工成x斤木屑后运至山下出售。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二人砍伐的木材数量共计折合活立木蓄积22.5立方米。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供述、证人吴xx、袁xx、贾xx、程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计算报告、(略)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二人商议后,擅自由吴某某组织人员将其老家栗园村石门沟自留山的林木砍伐x斤后,李某组织人员在砍伐现场将部分林木加工成木屑后运至山下出售。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二人砍伐的木材数量共计折合活立木蓄积22.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袁xx、贾xx、程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计算报告、(略)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个人自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