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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16时左右,在安阳县X镇天喜镇砖窑西侧小树林里,被告人董某某看到李××与其叔叔董某×发生冲突互相推拽,被告人董某某便上去打了李××一耳光,将李××左耳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以x元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受害人李××陈述、证人蔺××、王××、董某×、董某×辩认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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