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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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7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云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8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阿X、大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8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堵某某,曾用名都X、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7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8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霞、千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先后多次结伙驾驶李×(另案处理)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乘夜深无人之机,携带螺丝刀、油壶等工具,窜至武陟县X乡加油站、原阳县X乡长虹加油站停车厂、获嘉县X街村、北街村等地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李××、常××、宋×等人货车里的柴油、电瓶、千斤顶等物品。被告人杨某作案1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6元;被告人李某某作案10起,盗窃物品总价值5174.4元;被告人段某某作案1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9584.4元;被告人堵某某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4821.6元;被告人田某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3528元;被告人许某作案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许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堵某某、田某均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盗窃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杨某盗取李×丰田某王商务车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李×事前欠杨某七八千元,且杨某手中持有该车钥匙,并非偷车,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另案发后杨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请求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段某某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或缓刑;被告人堵某某、田某均请求判处六个月或缓刑;被告人许某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武陟县X乡加油站,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刘××停放在加油站西侧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2、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原阳县X乡长虹加油站停车场,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李××停放在停车场门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80公升,价值1058.40元。

3、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街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常××停放在西街村加油站对面路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元。

4、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街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宋×停放在“晓彬汽配”门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5、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桑××停放家门口的一辆推土机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6、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温县X乡后岗中石化加油站,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刘×停放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7、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孟州市X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钱××停放的一辆吊车里的柴油盗走130公升,价值764.40元。

8、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原阳县X乡107国道西边,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张××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前的一辆挖土机里的柴油盗走60公升,价值352.80元。

9、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博爱县中医院,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闪×停放在医院门前的一辆吊车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10、201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段某某、田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温县顺德加油站,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楼××停放在加油机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50公升,价值882元。

11、2010年7月13日夜,被告人田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车窜至武陟县X镇X村加油站,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吴××停放的一辆兰色货车里的柴油盗走90公升,价值529.20元。

12、201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X村区X镇X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田××停放在待王新村路口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70公升,价值411.60元。

13、201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万方铝厂,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冯××停放在东星碳素厂进料厂水泥路上的一辆大货车里的柴油盗走80公升,价值470.40元。

14、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李×、肖×、王×(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原阳县X乡107国道西边,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张×停放在“金桥饭店”前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80公升,价值470.40元。

15、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李×、肖×、王×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镇X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王×××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铲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16、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许某、段某某伙同李×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山西省晋城市盗窃柴油,因被人发现后弃车逃走。后被告人杨某向许某提出借钱偷配李×丰田某王商务车的钥匙,被告人许某因没钱未借款给杨某,杨某将该车盗走后通知许某,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赃车,仍将该车藏匿于修武县X镇X村其家猪场。该车价值x元。

17、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芦堡菜市场南,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钦××停放在路东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18、201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的丰田某务车窜至辉县X乡X村“知味酒楼”,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毛××停放酒楼院内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10公升,价值646.80元。

19、201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的丰田某务车窜至辉县X村,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任××停放在焦辉路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20、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段某某、李某某伙同杨××、杨×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的丰田某务车窜至武陟西陶加油站,采用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史××停放在加油站东侧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21、201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伙同陈××(已起诉)、许×(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杨某、陈××伙同被告人赵×(已起诉)、范××、薛××(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许×的红色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等作案工具窜至修武县X镇X村,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薛×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并盗走千斤顶两个,总价值271元。后又窜至城关镇X村加油站,将任×停放在加油站里的一辆半挂车上的千斤顶盗走,价值260元。

22、201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曹×、许×预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陈××、连××、郭××、赵×(均另案处理)驾驶许×的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油抽等工具,窜至修武县X村,乘夜深无人之机,将王×××停放大街上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并盗走备胎一个,价值1910元。又将孟××停放在大街上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之后五被告人接上曹×,窜至修武县田某加油站东边的停车场,将张×××停放在大街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40公升,价值235.2元,并将该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价值500元。

23、201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曹×、许×预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陈××、连××驾驶许×的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油抽等工具,窜至修武县X村,将秦××停放在大街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后陈××联系郭××,四人窜至修武县X村,将秦××货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价值1288元。之后,四被告人又窜至修武县宋塔广场将孙××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并盗走卸胎器一个,价值180元,备胎一个,价值6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作案1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6元;被告人李某某作案10起,盗窃物品总价值5174.4元;被告人段某某作案1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9584.4元;被告人堵某某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4821.6元;被告人田某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3528元;被告人许某作案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嘉应观乡加油站西边一个铁门前的解放牌货车里的柴油被盗120多公升。

2.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将货车停在长虹加油站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80多公升柴油被盗。

3.被害人常××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发现自己停放在获武路X街加油站对面路边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的油箱盖被撬,油箱内120公升X号柴油被盗。

4.被害人宋×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获嘉县X镇晓彬汽配门前的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货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5.被害人桑××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推土机内的柴油被盗50多公升。

6.被害人刘×陈述,2010年5月10日晚,其将货车停在温县岳岗后岗加油站东边,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20多公升柴油被盗。

7.被害人钱××陈述,2010年5月11日早7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其家西围墙外的吊车油箱盖被撬,大约130公升X号柴油被盗。

8.被害人张××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口北边的挖机油箱被撬,60多公升柴油被盗。

9.被害人闪×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停放在博爱中医院门口的一辆黄某吊车内50多公升柴油被盗。

10.被害人楼××陈述,2010年7月13日夜,其将一辆前四后八货车停放在温县顺德加油站,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油箱盖被放在一边,150公升柴油被盗。

11.被害人吴××陈述,2010年7月14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村南北古城加油站内的货车油箱盖被撬,90多公升柴油被盗。

12.被害人田××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待王村X路北,待王新村路口,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被打开,约70公升柴油被盗。

13.被害人冯××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其将货车停放在进料厂南北水泥路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上油箱盖被撬,80多公升柴油被盗。

14.被害人张×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口的一辆半挂货车油箱盖被撬,80多公升柴油被盗。

15.被害人王×××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村东边新焦公路路南的铲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16.被害人钦××陈述,2010年6月份的时候,其停放在焦作市X路东芦堡菜市场南北的货车油箱盖被撬,120多公升柴油被盗。

17.被害人毛××陈述,2010年6月24日晚,其将货车停放在知味酒楼,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10多公升柴油被盗。

18.被害人任××陈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辉县X路南,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被撬,50多公升柴油被盗。

19.被害人史××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西陶加油站东侧的货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20.被害人薛×××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货车两个油箱盖和工具箱被撬,100公升X号柴油及两个千斤顶被盗。

21.被害人任×陈述,2010年7月20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闫庄村北地中石化加油站西边的货车油箱盖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油箱底部的排污螺丝被人拧下来扔到地上,车内约20公升柴油和一个千斤顶被盗。

22.被害人王×××陈述,2010年7月13日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修武县X镇X村的南北大街上,第二天清早发现车内50公升X号柴油和一个玲珑牌1100-20型备胎被盗。

23.被害人孟××陈述,2010年7月13日晚上,其将一辆解放牌蓝色前四后八货车(车头朝南)停放在万箱铺村X街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上的油箱盖被撬,约50公升柴油被盗。

24.被害人张×××陈述,2010年7月13日夜里,其将一辆蓝色加长东风牌货车停放在田某加油站东边汽校训练场里,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40公升X号柴油和两个电瓶被盗。

25.被害人秦××的报案材料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14日21时许,其将东风天大货车(豫HC1985)车头朝南停放在侯庄村X街北段,第二天早上6点10分左右发现车内放电瓶的铁箱被人打开,箱内两块165型号23片的电瓶及油箱内约50公升X号柴油被盗。

26.被害人孙××陈述,2010年7月20日晚上,其将自己的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宋塔院内的东北角,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右侧的工具箱被撬,里面的全套修车工具被盗,车内一个千斤顶,一个卸胎器、一条型号为1000-20的备胎被盗,油箱内约20公升柴油被盗。

27.同案犯陈××、连××、曹×、郭××、赵×、范××供述了2010年7月份多次伙同杨某驾驶许×的面包车,窜至修武县X村、城关镇X村加油站、万箱铺村等地盗窃被害人薛×、任×、王×××等人货车内柴油、千斤顶、备胎等物品的犯罪事实。

28.证人原××证言,2010年春天的一个早上,杨某开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带着几个人到其家门外,从车上搬下一大塑料桶柴油,其付给杨某400元,走时杨某送给其一个千斤顶。

29.证人秦××证言,2010年7月份,杨某和两、三个年轻人以别人顶账为由,卖给其朋友赵×一个轮胎,价格为200元。

30.证人雍××、李××××、曹××、孙××、李×××证言,分别证明了其于2010年7月份从几个年轻人手中购买轮胎、柴油的事实。

31.证人薛×××证言,2009年7、8月份及2010年3、4月份,有一个修武的年轻人经常到其经营的加油站卖油。

32.被告人杨某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分别多次伙同堵某某、段某某、李×、李某某等人窜至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等地盗窃货车柴油、千斤顶、备胎等物品的犯罪事实。另交待201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因李×之前欠其钱不肯还,其就让赵×拿着自己之前配好的车钥匙将李×停放在陈村口的车偷了出来,几天后其将这件事告诉了许某,并想利用这台车去偷油,许某提出把车卖了,但找不到买家,车就一直放在许某家,后来就开到其上班的公司用了。

3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多次伙同田某、段某某等人盗窃货车柴油的犯罪事实。

34.被告人段某武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多次伙同杨某、堵某某、李×、田某、李某某等人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

35.被告人堵某某、田某供述内容与段某某一致。

36.被告人许某供述的内容与杨某一致。

37.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委托书、物品明细表及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物品价值。

38.被告人杨某、段某某、都战奎、田某、同案犯连××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柴油的货车照片及现场方位照片,经五被告人当庭质证无异议。

3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盗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40.修武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证明,2010年8月31日该队将白色丰田某轿车移交给河南省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4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4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

4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田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1月19日被释放。

4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田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许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46.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7月24日在修武县火车站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田某于2010年8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被抓获;被告人段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在宣恩县X镇远彪网吧被宣恩县李某河派出所抓获并送往宣恩县看守所羁押,8月28日被移交给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押解回河南;被告人堵某某于2010年7月24日在郇封镇X村其家中被抓获;被告人许某于2010年8月13日在城关镇X村被抓获。

47.201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证明,杨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田某、连××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错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盗取李×丰田某王商务车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在部分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堵某某、田某、许某在部分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均系累犯。被告人杨某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堵某某、许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红色丰田某王面包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刘某丽

审判员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王秋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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