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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位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生。

被告位某甲,女,1944年生。

委托代理人位某乙,女,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位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位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位某乙、董宏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2008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以原告的房屋滴水滴到其厨房上为由,把原告的房檐上的砖瓦砸掉,露出大梁头,致原告的房屋下雨无法遮盖,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不成,也未能修补,后原告到派出所报案,2008年6月16日滑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故意损毁原告的房屋,已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现要求被告赔偿其损毁房檐的损失519元及物价局评估人员的交通费150元,共计669元,将其所损毁的房檐恢复原状。

被告位某甲辩称,被告没有损毁原告的房檐,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000元,停止对被告的侵权,将原告的西屋后檐滴水改向下水。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位某甲系同村村民,为东西邻居,2008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位某甲以原告王某某的房檐往其家房屋上滴水为由将原告王某某的房檐损毁,该案经滑县公安机关处理,滑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滑公(慈)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位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位某甲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2008年6月5日,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委托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08年6月7日,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损失价值为519元。此事经原被告所在村X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庭审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反诉费。原告王某某仅主张被告位某甲对其房屋恢复原状,不再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评估结论书,滑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的房檐往其家房屋上滴水为由将原告的房檐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已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房檐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起反诉,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反诉费,本院对其请求,不予审理;原告放弃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位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王某某的房檐恢复原状。

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位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兴华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景素祯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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