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诉称,被告彭某甲欠原告4.6万元,被告彭某乙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经原告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被告彭某甲辩称,欠款是事实,只是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彭某乙辩称,欠款是事实,希望双方能调解处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雷某某交与被告彭某甲20万元用于投资办矿,后因被告未进行投资,原告遂予追讨,被告彭某甲用股份及其他实物抵偿原告14.1万元,尚欠原告5.9万元,被告彭某甲于2008年6月1日立下欠条,被告彭某乙作的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之后2008年7月,被告彭某甲偿还原告1.3万元,现被告欠原告4.6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甲自愿偿还原告雷某某4.6万元,定于2009年7月16日偿还1万元,2010年2月5日前偿还6000元,2010年7月16日前偿还1万元,2011年7月16日前偿还1万元,2012年7月16日前偿还1万元;

二、被告彭某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原告雷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