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李某某,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汉中万龙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负责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汉中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汉中万龙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万龙公司又申请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和汉中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信达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郭玉平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