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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汉中万龙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李某某,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汉中万龙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负责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汉中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汉中万龙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万龙公司又申请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和汉中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信达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郭玉平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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