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0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李某某,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0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应退x元由西安奔驰物资有限公司具条在本院领取。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郭玉平
代审判员:房建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