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杜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刘xx的豫x红色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16元。
2、2010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兰香量贩门前处,将被害人霍xx的豫x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76元。
3、2010年2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孔氏布鞋店门前,将被害人冯xx的豫x黑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402元。
4、2010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毛文腾等人到三门峡市X路黄某电影院门前,将被害人赵xx的豫x红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41元。
5、2010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青龙坝和苍龙坝之间的停车场,将被害人杜xx的豫x轻骑铃木x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68元。
6、201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桥东天方浴池门前,将被害人辛x的豫x红色豪爵x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650元。
7、2010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电业局浴池门前,将被害人贺x的无牌黑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795元。
8、201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千禧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贺xx的豫x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92元。
9、201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中医院门诊部前,将被害人姚xx的豫x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36元。
10、2010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怡居快捷酒店西侧,将被害人李xx的豫x红色豪爵x—2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60元。
11、2010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路东半坡市政工程处家属院X号楼X单元楼前,将被害人李xx的豫x黑色建设雅马哈110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24元。
12、201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街坊X号楼X单元楼前,将被害人殷xx的豫x红色宗申12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74元。
13、201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X街坊X号楼X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王xx的晋x黑色豪爵x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86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均供认不讳。另有在其侦察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毛文腾的供述,被害人刘xx、霍xx、冯xx、赵xx、杜xx、贺xx、姚xx、李xx、李xx、殷xx、王xx、贺x、辛x等人的陈述;山西省运城市(2005)运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芮城县(2009)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盗车辆购车发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杜某某因犯盗窃罪曾两次被判刑,其仍不思悔改,又多次流窜做案,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3、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树祥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