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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胜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2008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本院受理后,通知被告到庭应诉。被告称,原告执意离婚,也没有办法。

查明:1987年原、被告相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事实婚姻关系。X年X月X日生女孩范某芳,X年X月X日生男孩范某杰(已能以自己的劳动能力独立生活)。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2005年8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宋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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