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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略)。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9年12月29日22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赵XX、商XX驾驶警车、着警服夜间巡逻时,行至长葛市X路西段“同一首歌”歌厅门前时,发现有人酒后斗殴,立即停车前去制止。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是公安民警制止其斗殴的情况下,非但不服从公安民警的制止,反而对民警大打出手,致商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商XX陈述、证人赵X、孙XX、孙XX、王XX的证言、民警赵XX、胥XX及樊XX书写的出警经过基本一致,另有户籍证明、照片、协议书、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于案发后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国领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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