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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发展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利经济文化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座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江,北京市中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木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由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负担2832.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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