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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初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在孙松伟(在逃)组织下,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一民房内长期生产假冒特效咳特灵、五蛇败毒胶囊等产品。2009年4月29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会同公安机关在现场当场查扣假冒特效咳特灵2箱4500板、五蛇败毒胶囊1箱1890板、五蛇大败毒胶囊2箱1840板、肠炎宁胶囊3箱8640板、7天瘦1箱1240板、万某筋骨胶囊1箱1005板、胃康灵1箱2350板、咳喘灵胶囊1箱1860板、结肠炎丸胶囊1箱3505板、醒酒胶囊1箱2560板、肠胃康胶囊2箱5630板、鼻炎康胶囊2箱5600板、慢咽舒宁3箱7650板、湿毒清胶囊1箱2450板、仲景逍遥丸1箱2300板、皮癣康1箱3450板、苦瓜3箱5400板、鲨鱼精(壮阳)1箱1300板、芦荟排毒养颜胶囊2箱6540板、骨质增生2箱6200板、金鸡胶囊2箱4100板、风湿骨痛宁胶囊3箱7650板、风湿禁锢疼胶囊1箱2200板、玉清宫胶囊2箱3540板、一粒清1箱2350板、腰椎间盘突出2箱4500板、颈椎腰腿痛2箱5640板、前列康泰胶囊2箱4530板、结石清胶囊1箱3120板等,查扣的上述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x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的供述、证人耿××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80.x万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受孙松伟的指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毛某某、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某。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某。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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