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夜里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全友家私东侧过道内盗窃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金鹰”牌100型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吴××、申××、崔×、张××、李××、郭××的证言;书证: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赃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