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3日,原告同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郑州某物流俱乐部工程项目部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2006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双方对账核算确认原告按合同供给被告商品砼价款共计x元,汽车泵送费x元,合计x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全部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违约金x元,共计x元。
被告辩称,同意部分支付原告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一十八万元整,于二○○九年七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上述期限付清款项,须按砼款二十七万零八百一十八元支付给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为四千一百零九元五角,由原告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