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公司。
被告XX分公司。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中原分公司于2006年7月23日签订XX实验楼工程钢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其承建的该教学实验楼供应钢质防火门并负责安装,同时约定工程面积、单价、工期及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制作并安装防火门,双方于2009年元月17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x.49元,被告已支付x元,尚欠x.49元,扣除5%质保金x.47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防火门款x.02元,判令二被告承担违约金x元。
二被告认可原告所诉事实,但暂时无力偿还,愿意分期付款,并连同质保金、顺位器、防火压条问题一同解决。请求原告放弃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共欠原告XX公司防火门款二十三万一千零八十九元四角九分,分期支付,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支付五万元,剩余一十八万一千零八十九元四角九分于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XX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七万五千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若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不能通过XX楼钢质防火门的消防验收,原告XX公司接到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到场安装顺位器、防火压条,保证安装合格,达到验收标准。若原告XX公司不安装或迟延安装则按每日五百元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三十五元,由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