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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方黎颖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黎颖,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王某乙之妻。

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X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继春、贾某某,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方黎颖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方黎颖的委托代理人吕晓辉,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继春、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杨成国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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