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海港城港威大厦6座X楼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原伟,北京市金诚同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新奥新媒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亮马桥大厦办公楼X座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奥新媒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腾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尚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