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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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红丽”的名义和被害人张某乙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骗取张某乙定金x元。

二、诈骗罪

1、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去上海进货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000元,赃款挥霍。

2、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市中级法院”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3、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骗取张某乙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持一份虚假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给被害人张某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某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某控的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张某乙根本没有给我x元钱,关于起诉书某控诈骗罪第三起的x元,其中2500元是利息,自己随后给张某乙了2500元钱利息,另外还给张某乙1000元利息。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希望能够核实张某乙在交付x元钱是否有在银行的取款记录。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张红丽”的名义和被害人张某乙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骗取张某乙定金x元。

二、诈骗罪

1、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去上海进货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000元,赃款挥霍。

2、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市中级法院”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3、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一份虚假的“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x元,赃款挥霍。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谎称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骗取张某乙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持一份虚假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给被害人张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8年我通过我父亲认识张某乙,2009年我办了个针织厂,因为资金不够,找张某乙借钱,2009年2月22日,我找张某乙借了x元,2009年9月15日借了5000元,2009年9月24日借了x元,2009年10月4日借了x元,中间借过一回3000元的,当时没有打条。2009年12月2日我给张某乙补了张借条,其它四笔当时打的有借条,共计x元。2009年5月29日,我父亲张根全借张某乙共计x元,其中2009年4月20日借的x元的条上,我也签的有名。关于许昌县第(2006)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我给张某乙的,这个证是假的。2009年11月20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我和张某乙签订的,这个契约是真的,是我在房屋管理局要的,但上面张红丽的名字是我随意编写的,我告诉张某乙张红丽是我姐。张红丽的名字是我签的,契约的内容是我写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是我写的,许昌县房屋产权管理所的章是我做的假章盖上去的,这个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我找的一个漯河的叫俎新艺的人办的,房屋买卖契约上的x元钱我没有收到,张某乙只给我了3000元钱的过户费,2009年12月2日我给张某乙打了一张借张某乙3000元的借条。当时签好契约,张某乙只给我了3000元过户费,他说等到把“张红丽”的房产证过户到他的名下,他再给我钱。2010年2月26日我给张某乙打的一张还款计划上写的借张某乙x元整包括我父亲张根全借他的钱,我给他打的一张总条。(2009年11月20日以前,你和张某乙签订契约以前你借张某乙了x元钱,为什么你要给张某乙一份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又和张某乙签订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契约)后来我准备办公司,钱不够,又找张某乙借钱,张某乙不借给我了,2009年10月份我办了一个叫张红丽为户主的房屋所有权证给张某乙,张某乙说别人名字的房屋使用权证他不放心,要我把名字过户到他名下,我就又重新以张某乙的名字办了一个假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他。我给他房屋所有权证时,他说过两天给我钱,后来我又找他要时,他说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就没有再给我钱。我的目的就是骗张某乙的钱。关于2009年9月24日盖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借条,是我给张某乙的,借条上盖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章是假的,我当时把这张借条给张某乙,张某乙给我了2万元钱,因为这张借条上是1万元钱,后来我又给他补了一张1万元钱的借条。借条上周忠臣的名字是我编的,我给张某乙说周忠臣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让他给我担保,这都是骗张某乙的,要不然他不借给我钱。2009年10月3日盖有“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印章的证明是我给张某乙的,上边的“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印章是我让俎新艺帮我弄的。2009年10月4日我给张某乙打的一张x元的借条是我写的,张某乙给我了x元钱,另外的1万元钱是补上一次的。我弄张假证明是为了骗张某乙,要不然他不给我钱。我借张某乙的钱平时我消费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09年10月份前后,张某甲卖给我一套房子,房子的户名是张红丽。他和我在许昌县房管所大门口接待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上,张某甲签张红丽名(甲方、卖方),我在乙方签订我的名字。约定预付金x元,又给他过户费5000元。这10万元钱是张某甲到我家拿的钱,这份契约签订后就给我了,签了契约张某甲到我家拿钱后,张某甲又上我家借3000元钱。我到许昌县房管所落实张某甲卖给我房产的情况,房管所的的同志给我说张某甲卖给我的房子是假的,我就报案了。我是通过张某甲的父亲张根全认识的张某甲。2009年4月20日,张根全、张某甲借过我x元,认识张某甲后,张某甲也借过我几笔钱:2009年2月22日借我1万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借条上盖的章,落款是周忠臣。2009年9月15日又借我5000元,2009年10月4日又借我x元,2009年12月2日又借我3000元。张根全、张某甲借我的钱都打有借条。

3、证人张××证言:2009年下半年,张某甲到土地局找我,说到房产管理局办个过户手续。我和张某甲就一起到房屋管理局,我到房屋管理局“众望中介”公司拿了三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交给了张某甲。我和张某甲到许昌县房屋管理局碰见发证办公室的张中奇,我给张某甲说今后过户的事情找张中奇。2009年11月份张中奇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办的证出问题了。我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说咋办,张某甲说不让我管了。后来我给张某甲打电话要那三份契约,他的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证实张红丽卖给张某乙一处房产的事实。

5、借条,证实张某甲借张某乙钱的情况。

6、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2009年10月3日证明,证实张红丽将许昌县X路文苑小区的房产(2006)1652抵转给张某乙。

7、许昌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证实2009年10月3日许昌县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不是该单位出具的,其所盖的印章与该单位印章明显不符。

8、许昌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证明,证实2009年11月20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不是该单位出具的,其所盖印章与该单位印章不符。

9、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证实该单位并无周忠臣此人,借条上的印章与该单位印章不符。

10、许昌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证实产权人为张某乙的房产证(证号为X号)上所盖的印章不符,证号与填发的日期也不符,无产权档案,此证为假证。

11、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3)许魏刑初字弟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合同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某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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