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某诉汝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某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以被告已受理了原告的土地更正登记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李某辉
二0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