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58岁,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唐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某某诉称,2006年12月8日,被告黄某乙向我借款x元,双方约定春节前归还x元,余款在2007年6月份一次还清。被告黄某乙借款后,按约定还款x元,余款x元我多次催讨,被告黄某乙在2007年底支付x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黄某乙催讨余款x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乙立即将欠款x元归还给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自愿在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某某x元,在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x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黄某乙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唐勇林
二○○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罗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