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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一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卫(略)事务所(略),住(略)(缺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做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起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大搜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网汇通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及合理支出61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原审答辩称:优朋普乐公司并未获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华网汇通公司并未实施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在接到诉状后,其已经断开了相关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影《大搜查》(别名大X之女)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8年1月在香港完成,中影寰亚影像制品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影的发行公司,发行地区是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版权持有人为x(BVI)LTD.,执行总干事钟伟雄签署该《发行权证明书》。

2008年,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朋普乐公司。授权包括再授权权利以及专有独占性打击侵权行为的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

涉案电影正版光盘片头显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证号为电审故字(2008)第X号;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片尾显示x(BVI)LTD.,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另,1993年香港影业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成为香港地区的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之认证工作。凡出版、发行香港影视作品的,国家版权局将依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及“发行权证明书”对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中华网(网址为www.x.com)为华网汇通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09年6月5日,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内容有:登录www.x.com的网站首页,点击“视频”进入,点击“华语电影”,出现涉案电影的海报图标,点击该图标下方的“播放”选项,涉案电影即可播放。

经勘验,中华网网上播放的涉案电影与优朋普乐公司提交光盘所载电影具有同一性。

优朋普乐公司支出公证费1105元(该公证涉及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30余部影片),(略)费5000元。

诉讼中,优朋普乐公司表示鉴于中华网的网页上已不存在涉案电影,故放弃要求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域名备案查询、涉案电影光盘、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同意的香港影视作品的版权认证机构,其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明影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根据《发行权证明书》,可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经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华网汇通公司没有出具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优朋普乐公司可就侵犯其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网汇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华网汇通公司网站已无涉案电影,优朋普乐公司亦表示放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原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赔偿数额,优朋普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损失数额,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华网汇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提供影片的时间、影响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定。关于合理支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二、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关于权属方面的问题:优朋普乐公司原审准备提供的证据存在对其不利的内容,优朋普乐公司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涉案影片的权利人之一“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向优朋普乐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不能证明优朋普乐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的正版碟片上应有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号的字样,但是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碟片上却没有相关的标注,与其声称原始权利来自香港有矛盾。2、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问题。被控侵权视频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很快搜索网站),华网汇通公司仅仅是采取“域名重定向”技术,使用户在不脱离华网汇通网站的环境下,直接从很快搜索网站上获取相关视频。华网汇通公司实际上是链接服务提供商,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华网汇通公司申请其公司的技术人员张大伟出庭作证,证明中华网采取的是域名重定向技术,与很快搜索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涉案被控视频系很快搜索网站提供。优朋普乐公司认为证人与优朋普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是链接行为,华网汇通公司与被链网站之间也应当有合作关系,而且这种链接增加了中华网的用户流量,为中华网带来了利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内容有:登录www.x.com的网站首页,点击“视频”进入,出现的页面上方的地址栏中显示为“//x.x.com”,页面内容部分的上半部为中华网的项目栏,下半部为“很快搜索”网站(域名为:x.com)的页面,该页面下方标注为“2008版权所有:很快搜索网络视听许可证x号京ICP备x号”。该页面设置有“电影”、“电视剧”、“华语电影”等频道。点击“华语电影”,出现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海报图标列表,点击涉案电影的图标下方的“播放”选项,涉案电影可播放;播放页面下方标注有“来源://www.x.cn/asp/play.html”。

双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明影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根据《发行权证明书》,可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经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华网汇通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优朋普乐公司有权就侵犯其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网汇通公司提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准备提供的证据存在对其不利的内容;涉案影片的权利人之一“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向优朋普乐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涉案影片的正版碟片上的字样,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碟片上没有标注文化部进口批准文号,不能证明优朋普乐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但是鉴于华网汇通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网汇通公司通过域名重定向技术,固定链接到很快搜索网站,涉案被控侵权视频系来源于很快搜索网站搜索到的第三方网站。华网汇通公司系链接服务提供商。

被控侵权视频与优朋普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电影内容一致,华网汇通公司亦未证明被链的第三方网站具有传播涉案电影的合法授权,故涉案被控侵权视频系侵权视频。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等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很快搜索网站是专门进行视频搜索的网站,在其页面上专门设置“电影”、“华语电影”等频道,涉案电影恰在其搜索图标列表中,故很快搜索网应当知道其网站上的涉案被链视频系侵权视频。华网汇通公司作为链接服务提供商,通过域名重定位技术,使用户在不脱离中华网的环境下,直接通过很快搜索网站获取涉案侵权视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华网汇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华网汇通公司网站已无涉案电影,优朋普乐公司亦表示放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原审法院对此不做处理,并无不当。华网汇通公司关于其作为链接服务提供商,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优朋普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损失数额,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华网汇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提供影片的时间、影响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因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定华网汇通公司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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